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三)审批对象
企业法人
(四)审批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五)审批条件
1.经城市规划部门许可;
2.公安交警部门同意;
3.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掘动的,须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增缴五至十倍的掘动修复费;
4.每年十一月中旬至第二年三月中旬和法定节日、全市性重大活动等前十五日、后五日内、不准掘动道路;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审查材料
1.城市道路占用费缴纳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图纸技术设计材料;
4.营业执照;
5.城市道路掘动申请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七)审批结果
《城市道路掘动许可证》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
(九)特殊环节
不涉及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收费依据:《关于调整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与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设施赔(补)偿费标准的通知》(驻建【2014】211号)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1.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办事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应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办事大厅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材料接收凭证》;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
1.材料审查
审批负责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现场勘测
由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相关业务处室进行现场勘查、测量。
(三)审批决定
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四)送达
根据申请人选择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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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3日